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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发改产业[2005]7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1号)和全省行业协会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研究制订的《河北省行业协会调整和规范实施意见》、《河北省重点培育发展全省十大主导产业综合性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河北省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的指导意见》、《河北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意见》、《河北省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行业协会调整和规范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行业协会布局结构,推进行业协会快速健康发展,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特提出河北省行业协会调整和规范实施意见:

  一、 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指导思想与目标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河北为出发点,以促进行业协会发展为主线,以优化行业协会布局和提升行业协会功能为重点,以调整规范为手段,促进行业协会向民间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行业协会市场化生成发展机制,以及适应河北产业特点和经济发展需要、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行业协会布局结构;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把行业协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功能到位、服务有效、行为规范、健康发展的经济类社团组织。

  二、 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要求,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

  (二) 坚持政会分开原则,去除行业协会行政色彩,推进行业协会向民间化方向发展。

  (三) 坚持自主办会原则,促进行业协会尽快实现自主、自立、自律、自强。

  (四) 坚持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行业协会。

  三、 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基本要求

  (一) 坚持正确办会方向。行业协会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产业发展需要,以双向服务为宗旨,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为工作重点,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政府和企业共同构建市场运行机制。

  (二) 建立运行机制。建立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办公会会议制度,建立监事会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进行监督,健全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规章制度,使行业协会形成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形成正常、有序、民主、高效的运作机制。

  (三) 健全组织机构。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和决策主导的协会领导班子,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建立精干高效的秘书处。行业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执行机构。行业协会设专职秘书长,秘书长必须熟悉行业情况、精通行业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要配备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化、知识化和年轻化的,群体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职业化工作队伍。并根据行业协会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部门。

  提高行业覆盖率和代表性。综合性协会和产品性协会的企业会员要达到同行业企业数的50%或行业产值的50%(包括团体会员内企业数和生产能力)。

  (四) 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行业协会党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形成先进的协会文化,构建和谐协会。

  (五) 搞好业务建设。依据职能定位和形势发展需要,确定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步骤,使协会工作紧紧贴近企业生产经营实际,贴近市场需求,贴近行业发展。

  四、 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工作重点

  (一) 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河北产业结构总体布局,在经济领域优化行业协会布局结构。按行业、产品及专业分类的原则设置行业协会,对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接受政府委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的综合性协会实行“一业一会”。在重点行业、新兴产业和“入世”后受冲击较大的行业,培育组建、整合重组和扶持壮大一批有作为、有影响、有前途的行业协会,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分类科学、规模适度、分布合理的行业协会体系。

  (二) 扶持壮大一批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的行业协会

  根据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十大主导产业总体部署和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战略,优先在十大主导产业和重点行业建立健全综合性行业协会,重点发展具有国际国内竞争力和企业急需的产品性协会。通过培育扶持,把行业协会建成政府与企业联接的桥梁纽带、政府的参谋助手,为企业提供有效服务,增强行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 提升完善一批综合性协会

  综合性协会是与政府、企业、市场联接的重要桥梁纽带,经政府授权或委托可履行行业管理职能。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性协会的覆盖率,增强代表性,充实职能,吸引高素质人才,拓宽服务空间,提升行业协会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

  (四) 加速推进政会分开

  加快行业协会向民间化发展的步伐,理顺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行业协会要在机构、人员和财务等方面与政府部门完全分开,尽快实现自主办会。

  (五) 整合重组和限期整改一批协会

  对重复设置的、业务交叉重叠的协会进行整合重组;对职能和功能弱化、机构不健全、服务不到位的协会限期整改;对任期届满和领导超龄的协会限期进行换届或调整。

  五、 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措施和步骤

  (一) 新设立的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按调整和规范行业协会的基本要求运作。

  (二) 对现有的冶金、石油化工、建筑、建材、食品、纺织、旅游、煤炭、电力等综合性协会,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尚未建立综合性协会的医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现代物流等主导产业,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组建;要特别关注培育完善商贸、轻工业、服务业和农业系统的行业协会。政府部门要对这些协会在职能、经费、办公用房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

  (三) 为实现资源共享和服务功能的整合效应,鼓励与综合性协会业务交叉重叠的企管、设备、质量、教育等专业性协会,按自愿协商的原则作为专业委员会或工作部门并入综合性协会;也可将相关行业的专业性协会整合为跨行业的专业性协会。

  鼓励产品性、专业性协会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综合性协会或作为分支机构并入综合性协会;不重复设置职能完全重叠的行业协会(包括分支机构)。

  综合性协会要用政府授权或委托的行业管理职能为本行业的协会提供服务,也要靠自身的影响力、凝聚力联合和协调行业内产品性、专业性协会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进行行业统计,以及开展行业内大型活动等。

  (四) 逐步去除原由政府部门组建的各类行业协会的官办色彩,实现政会分开。

  政府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行业协会会长(理事长)和副会长(副理事长)职务,已经省委组织部批准兼任的届满后按法定程序退出,其他兼职人员于2006年底前按法定程序退出。极特殊行业协会(不超过本系统内行业协会总数的10%)需要兼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由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由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

  行业协会秘书长必须是专职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和企业领导不准兼任协会秘书长,凡兼任的必须在2006年6月31日前辞去秘书长职务;新任行业协会秘书长必须是专职。

  行业协会不得与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合署办公或“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悬挂会牌和登记证书;行业协会要设独立账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没有独立账号或财务由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代管的,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设立独立财务和独立账号。

  (五) 对行业代表性不强的协会,要指导并督促其开展活动,积极发展会员,提高吸引力和凝聚力;对机构不健全、工作人员力量不足或素质较差、缺乏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难以正常开展活动的协会,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提出整改方案,一年内完成整改。

  (六) 对行业覆盖率很低和代表性很差的、无需继续存在的、长期不开展工作的、不能发挥作用名不副实的、年检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协会,按法定程序自行解散、引导解散或撤销;对于违法违纪的协会,依法撤销或取缔。

  (七) 行业协会理事会任期届满的,要按章程规定及时换届,凡换届推迟一年以上的,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完成换届。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领导年龄超过70岁的,一般要在2006年底前按法定程序退出;以企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业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内主动提出辞去协会领导职务。行业协会要及时对缺位的协会领导调整补充。

  (八) 行业协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要建立独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根据业务相近、办公地点相邻的原则,组建联合党支部;.不具备组建联合党支部的,其党员的组织关系可暂挂靠相关单位或委托会长单位党组织管理。

  (九) 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行业协会的调整与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阻碍行业协会的调整规范及依法开展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

  行业协会的调整与规范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省民政厅、省工经联(省经团联)等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加强领导,加大组织和实施力度,保证上述意见落到实处。

  各设区市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参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行业协会的调整与规范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全省性经济类行业协会(包括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

  河北省重点培育发展全省十大主导产业

  综合性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

  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我省经济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十大主导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培育和发展钢铁、医药、石油化工、装备制造、建材建筑、食品、纺织、信息技术、现代物流、旅游、等全省十大主导产业的综合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

  一、 总体要求

  以促进十大主导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构建河北经济发展重要支撑为目标,坚持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通过积极培育和扶持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带动全省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力争利用两年时间,基本建成适应十大主导产业发展要求,既能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又能有效组织行业自律,功能到位、服务有效、行为规范,对全省行业协会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

  二、 工作重点

  (一) 坚持正确办会方向

  十大主导产业协会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十大主导产业发展需要,以双向服务为宗旨,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维权为工作重点,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与政府和企业共同构建市场运行机制。

  (二) 加大培育规范力度

  对现有的钢铁(冶金)、石油和化工、建筑建材、食品、纺织、旅游综合性行业协会,要充实完善职能、健全组织机构、规范运作机制;对行业内与综合性协会业务交叉重叠的企管、质量、设备等专业性协会,鼓励其按照自愿协商原则并入或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综合性协会;综合性协会在十大主导产业的行业自律管理中起主导和主体作用,联系和协调行业内产品性、专业性协会,为政府、为企业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

  尚未建立综合性行业协会的医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现代物流行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行业内协会现状,在充分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由行业内有关协会整合重组或新组建综合性行业协会。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新建协会的组建工作。

  (三) 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要规范协会章程,建立民主决策和选举制度,完善组织体制和工作规章。要建立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办公会会议制度,建立监事会对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健全以协会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协会的组织建设、工作部署和经费使用等事项要实行民主协商和集体决策,形成正常、有序、民主、高效的运作机制。

  实行企业办会、企业家会长制,建立以企业家为领导主体和决策主导的领导班子,现职企业家所占比例不低于2/3。协会会长一般由全行业重点企业现职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由行业内骨干企业、优势企业现职主要领导和行业资深人士担任。在会长不能驻会办公的情况下,必须有两名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驻会办公。以企业领导身份担任协会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在任期内离开企业领导岗位的,要在三个月之内主动提出辞职。行业协会要及时对缺位的协会领导调整补充。

  行业协会要设立秘书处,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行业协会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作为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要熟悉本行业情况,精通行业管理和本职业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秘书长人选应采取回避制度,一般不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产生,以增强其代表性,并逐步走向职业化。秘书处要配备不少于10名的专职工作人员,形成熟悉行业、企业和专业,中青年工作人员及本科以上学历各不少于70%,群体结构合理、专业配套的职业化工作队伍。

  协会要加快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强化党对十大主导产业协会的领导,现有协会中没有建立党组织的要在2005年12月31日前建立;新组建的协会,在筹备过程中应同时考虑建立党组织,做到协会成立与党组织的建立同步。

  (四) 充实完善行业协会职能

  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政府已转移或不应由政府管得过多过细的工作,要立足全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和行业经济运行指导工作。组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参与或承担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和重大项目的谋划论证,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主动接受政府委托或授权,依法进行行业统计、信息发布,指导行业规范发展。积极承担行业内的评估论证、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和管理等工作。密切行业企业间协作,维护行业和企业合法权益。制定实施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指导企业制订发展战略,做好企业定位、产品定位和市场定位。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升企业整体素质。组织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

  三、扶持发展

  (一) 建立政府与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对话机制。建立政府、协会和企业间的信息通报制度,注重吸收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参加全省性经济活动。尤其在涉及十大主导产业发展的企业改革、结构调整、政策研究和法规制定等方面,积极听取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 加强对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培育发展的指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与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相关工作的衔接,积极参与培育发展工作方案的制定与实施,帮助行业协会拓宽服务领域,为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 加强对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政策扶持。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责,研究完善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社会保障、人才培育以及减轻行业协会会费负担等专项政策。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组织重大课题研究、经济协作、国际国内重大展览、宜由协会出面阻止的国际经济交往、行业结构调整、反倾销反补贴等重要活动,以及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重大事项,通过多种形式给予资助。

  四、 组织协调

  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与指导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并就具体工作提出原则意见。

  省工经联在省发展改革委的指导下,制定培育发展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工作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抓好十大主导产业行业协会的培育发展工作。

  河北省行业协会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

  加强行业自律的指导意见

  制定和实施行规行约是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推进行业自律的重要内容和实现途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代表和专业权威作用,提升行业自我管理的基础和手段。为此,对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制定行规行约的基本原则

  (一) 行规行约是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业和以德治业的有机结合,是行业协会自主设立、自律运行的基本制度。行业协会依据行规行约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的目的是规范行业与企业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行业、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 制定行规行约的基本要求是,既要体现自我约束和互相约束,又要便于实施与监督。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体现优先保护行业、企业和消费者利益。内容要具体、有针对性,便于执行。处罚措施要明确、严格,利于操作。

  (三) 行规行约是对全行业的约束和保护,既适用于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也适用于行业内非会员单位。

  二、制定行规行约的基本要求

  (一) 制定行规行约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协会章程,国际国内有关市场准则和符合现代文明的行业惯例。

  (二) 制定行规行约要注意充分体现行业特点,着重解决主要问题,一般可分为两类:一是比较全面的、综合性的行规行约;二是涉及某些方面、针对某些问题的单项或局部性规约。

  三、行规行约的主要内容

  行规行约的内容一般包括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规约内容、实施与监督、奖惩措施等条款。其中,规约的主要内容为:

  (一) 在行业道德方面。要提倡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文明生产,文明经商,优质服务,奉献社会;提倡会员之间团结、互助、协商、协调、自律,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建立道德约束和纪律惩戒相结合的行业自律机制;提倡职工善于学习,勇于创新,爱岗敬业,不断提高企业和行业素质;倡导以诚信为中心的先进行业和企业文化,铸造企业精神,树立企业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二) 在行业经营方面。充分体现遵守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倡导和保护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确保产品和服务质量;强化环保意识,提高环保能力;遵守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打击假冒伪劣,抵制侵权行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身心健康;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规定,不以变相倾销、变相垄断、虚假宣传等不正当行为损害同行业企业和用户利益;合法经营,严禁通过行贿受贿和欺诈等行为获取不当收益或市场地位。

  (三) 在行业管理方面。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委托、授权的行业管理范围,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行业管理。主要体现在:参与制定及贯彻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质量规范和考评办法等;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等进行分析、评价或提供咨询服务;参与对本行业重大投资、改造、布局结构调整和开发项目等进行论证、初审或攻关,为企业或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入世应对及预警,积极应对贸易磨擦;在企业产品价格、原料采购和市场开发等方面,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评估论证,公信证明、职业资格审核、资质审查及生产许可证发放等相关工作;协调会员与相关方面的争议或矛盾,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呼声和建议。

  四、行规行约的研究制定

  行规行约要由行业协会组织和协调同行业组织,共同研究、共同制定、共同遵守、共同维护和共同受益。制定行规行约,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行业特点和市场定位,提出能够纳入行规行约的重要事项、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等;要认真学习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使规约与之保持一致;要充分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广泛征求企业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与建议,借鉴成功经验,提出符合本行业实际的规约及实施条款;要经过专家研究、论证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五、行规行约的执行与监督

  行规行约通过和公布后,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建立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

  (一) 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约,本着“民主协商、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的原则,努力做好行政监督与规约自律的有机结合。

  (二) 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会员执行行规行约的自觉性、主动性;提高行规行约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舆论监督。

  (三) 建立顺畅有效的受理机制,行业协会要对投诉或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对不服从处理的,应及时进行复议、核实及裁定;对涉及法律方面的,应及时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 实施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对认真执行行规行约的,应给予表彰、宣传、奖励或公示。对于违反行规行约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罚,对违规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其赔礼道歉或赔偿经济损失,并限期改正;对违规情节较重的,应进行通报、媒体曝光或行业制裁等;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违法的,建议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给予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五) 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和总结完善等工作,积极推进规约的有效贯彻执行。制定、完善和实施行规行约是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没有制定行规行约的行业协会,要抓紧研究制定符合本行业特点的行规行约;已经制定或实施行规行约的行业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使之更加切合实际,针对性更强。

  河北省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

  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意见

  为了支持和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意见。

  一、营业税减免政策

  1、对经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按照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对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提供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所得税减免政策

  1、对行业协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取得的政府资助,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物价部门规定取得的会费,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免征所得税。

  3、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协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4、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5、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等机构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6、对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和气象台、地震台、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科研、教学的,免征契税。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1、对行业协会向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收取的会费,省民政、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行业协会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即可执行。会费标准决议,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行业协会的会费收入可以不纳入政府收支两条线管理范围。

  2、行业协会在办理社团登记、税务登记、统一代码标识登记和申领收费许可证时,免征相关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

  五、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面向行业协会的乱收费

  继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公开收费内容和标准,增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透明度。加强对执收单位收费行为检查,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规范收费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超范围收费以及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变相收费行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研究制定收支脱钩管理的政策措施,从机制上遏制乱收费、乱罚款现象,优化行业协会社会发展环境。

  河北省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工资、

  社会保险等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冀政[2005]1号文件)精神,保障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协会用工行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快速发展。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经济类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专职人员是指在行业协会常设机构中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行业协会中的离退休返聘人员、已执行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人员除外。

  二、劳动用工管理。行业协会的定员及招用的专职人员的数量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行业协会招用的专职人员,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行业协会应与行业协会招录的专职人员按照《河北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省政府第8号令)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建立劳动关系。

  三、工资收入分配。行业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分配按照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执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在劳合同中予以明确。应积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由法人或法人组织与专职工作人员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依据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贡献大小等因素形成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履行程序后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四、社会保险审核登记。行业协会应凭登记证书及代码证办理社会保险审核登记手续。其中:省行业协会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到所在市企业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到省医疗保险中心办理。

  五、养老保险。行业协会的专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按照《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规定,为专职人员建立企业年金。

  六、医疗保险。行业协会的专职人员比照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参保做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有条件的行业协会也可为职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按政策规定执行。

  七、失业保险。行业协会应按照《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专职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专职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八、劳动保障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招录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招工录用备案手续,指导行业协会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提供规范的合同样本。及时对行业协会上报的《工资集体协议》和《企业年金方案》进行审核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行业协会办理社会保险的审核登记、缴费、待遇审核等,并提供“一站式”、“一条龙”式优质、高效的服务。

  九、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其它协会可参照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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